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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波森果象化工有限公司、潘信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森果象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催字第2号申请人:宁波森果象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梅山石化交易大楼A楼735室。法定代表人:潘信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森果象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5071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24704元,出票人为蜘蛛王集团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乐清市万盛橡塑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宁波森果象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9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森果象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宁波森果象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美琛审判员  连永考审判员  郑慎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乐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