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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秦建平与被告陈红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秦某某,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陈某某,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化 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燕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