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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洪长、王小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洪长,王小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241号原告成都市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陈洪长,男。被告王小燕,女。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原告成都市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长、王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原告成都市三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洪长、王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元,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