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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四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润清与姜启兴、榆树市鑫驰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润清,姜启兴,榆树市鑫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润清,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孙树君,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启兴,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县。委托代理人:王坤,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榆树市鑫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榆树市。法定代表人:XX,经理。上诉人王润清因与被上诉人姜启兴、原审被告榆树市鑫驰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润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润清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润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148元减半收取为4574元,由上诉人王润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召银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海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