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刘某某,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被告:杨某甲,男,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被告:杨某乙,男,1975年9月生,汉族,住郯城县杨集镇。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