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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林瑞华、林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林瑞华,林珠英,谢敏,张锋棠,福州金晁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寿彬,陈媛媛,赵有捷,郭丽儿,郭光铃,郭丽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8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负责人孙炳章,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荣山,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海娟,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瑞华,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珠英,女,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谢敏,女,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张锋棠,男,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州市。被告福州金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法定代表人林瑞华。被告陈寿彬,男,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媛媛,女,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赵有捷,男,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郭丽儿,女,汉族,1986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郭光铃,男,汉族,1961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郭丽芳,女,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林瑞华、被告林珠英、被告谢敏、被告张锋棠、被告福州金晁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陈寿彬、被告陈媛媛、被告赵有捷、被告郭丽儿、被告郭光铃、被告郭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诸被告的银行存款2870902.94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愿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瑞华、被告林珠英、被告谢敏、被告张锋棠、被告福州金晁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陈寿彬、被告陈媛媛、被告赵有捷、被告郭丽儿、被告郭光铃、被告郭丽芳名下银行存款2870902.94元人民币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金雪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