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李嵘与王旗、吕玉宝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嵘,王旗,吕玉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176号申请执行人李嵘,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旗,男,汉族。被执行人吕玉宝,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嵘与被执行人王旗、吕玉宝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刑初字第004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旗、吕玉宝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嵘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王旗、吕玉宝正在监狱服刑目前无偿还能力,故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终结本次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176号案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相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