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郝庆申请执行集贤县太平镇太荣村民委员会、陈井华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庆,集贤县太平镇太荣村民委员会,陈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郝庆,男,50岁。被执行人集贤县太平镇太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军,系太荣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陈井华,男,58岁。本院在执行郝庆申请执行集贤县太平镇太荣村民委员会、陈井华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士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