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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郝庆申请执行集贤县太平镇太荣村民委员会、陈井华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庆,集贤县太平镇太荣村民委员会,陈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郝庆,男,50岁。被执行人集贤县太平镇太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军,系太荣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陈井华,男,58岁。本院在执行郝庆申请执行集贤县太平镇太荣村民委员会、陈井华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士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艳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