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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谭某某,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现住茶陵县。被告龙某某,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现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琴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昭君附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