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破(预)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威海市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威海市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破(预)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申���人)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桥头村。被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威海市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埠上村。上诉人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因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经技区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威海市环翠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本案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无力偿还其债务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告上诉人破产还债。原审法院作出(2015)威经技区破(预)字第1号通知书后,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本应就其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以及是否受理被上诉人的破产申请一并审查并作出裁定,现原审法院在未作出是否受理本案裁定前先行对管辖权作出裁定,不符合上述破产案件受理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经技区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