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7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袁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758-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女,汉族,1999年7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之父。委托代理人杨某丙,男,汉族,1947年8月13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的祖父。被执行人袁某某,女,汉族,1978年12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某某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18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袁某某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相关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袁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袁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嗣后,被执行人袁某某主动将本案案款880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交纳至本院,本院已将前述案款880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某甲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75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