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吴维财抚育费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52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吴维财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吴维财自2014年4月1日起每年支付申请人吴某某抚养费10000元至吴某某独立生活之日止(于每年4月1日、10月1日各支付5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吴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维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吴维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