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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雅兰与盐城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兰,盐城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572号原告李雅兰,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杨小青,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白驹镇洋心洼小街。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雅兰诉被告盐城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雅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雅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781元,由原告李雅兰负担。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审判员  徐惠琴人民陪审员  朱卫民二〇一五年四���七日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