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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民调确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民调确字第00057号 申请人XXX、王世春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王世春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调确字第00057号申请人XXX,男,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杨湾路。申请人王世春,女,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盛湾镇卢庄村。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XXX、王世春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付冰晶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XXX、王世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23日经荆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XXX一次性赔偿王世清所有损失费共计7382.23元,已经支付4555.73元,余下2826.5元,于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二、此款付清后,王世清及其家属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XXX主张任何权利。本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XXX、王世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冰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曾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