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法召与邓强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法召,邓强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新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法召,又名张发召,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邓强子,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上述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生效的法律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强子以及其妻邓小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43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