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督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谭发保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谭发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茶法民督字第122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平,系该社理事长。住所地茶陵县。委托代理人谭志旺,男,汉族,茶陵县人,系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茶陵县,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领取诉讼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申请人谭发保,男,汉族,茶陵县人,农民,家庭住址茶陵县。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以被申请人谭发保1991年4月24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4150元,目前被申请人处于迟延还款状态为由,并提供《信用合作社借款契约》为据,要求被申请人谭发保偿还贷款本金14150元,利息7906.4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2056.4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谭发保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22056.41元,并承担本支付令申请费1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彬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