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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三星诉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东市三星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李术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商初字第119号原告肇东市三星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秦贵有,职务理事长。被告李术宝,出生年月日不详,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肇东市三星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李术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东市三星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术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东市三星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肇东市三星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审 判 长  王绍军代理审判员  张海波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