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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雪梅与吴园花、黄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梅,吴园花,黄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514号原告:赵雪梅被告:吴园花被告:黄克明原告赵雪梅诉被告吴园花、黄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经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交纳且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雪梅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章财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