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娟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刘娟。委托代理人娄勇。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炎斌。委托代理人付鹏。委托代理人欧阳正。第三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吴嘉毓。委托代理人王丹。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原告刘娟与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娟撤回对被告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娟负担。审 判 长 吕 鸣审 判 员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慧琴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