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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89号申请人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杨武镇新奎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亚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科,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韩嘉,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新九乡(宏缘矿业公司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黄仲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云南昆钢耐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所在地在会理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会理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大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对(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指定会理县人民法院对(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峰审判员 罗春蓉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