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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来信、周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汪来信,周翠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478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汪来信,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周翠芬,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来信、周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章俊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