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吴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吴淑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吴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吴淑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231号原告孙吴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守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伟(该公司员工),男,汉族。被告吴淑芬,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吴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被告吴淑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吴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撤诉理由是已与被告吴淑芬达成庭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孙吴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吴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孙吴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