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立一刑决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詹旭东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5)保立一刑决字第23号被告人詹旭东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冀保检公诉商指(2015)15号商请指定管辖函函告我院,该案保定市检察院指定由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察,现已侦察终结,拟指定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商请我院指定管辖。为便于案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对被告人詹旭东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审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