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多某、多某与被告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泉,多旺,杨玉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多泉,住承德市。原告多旺,住平泉县。被告杨玉廷,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多旺、多泉与被告杨玉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