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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多某、多某与被告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泉,多旺,杨玉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多泉,住承德市。原告多旺,住平泉县。被告杨玉廷,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多旺、多泉与被告杨玉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