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新疆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国胜、牟俭秀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国胜,牟俭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56号18楼。法定代表人:唐新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国胜,男,汉族。被执行人:牟俭秀,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94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671721.43元、执行费19117.21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