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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执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兴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兴支行,李继仁,王锦田,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兴支行(原枣庄市市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王延春,行长。被执行人李继仁,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枣庄市峄城区坛山路166号。被执行人王锦田,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明,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峄商初字第4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明的工资15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明的工资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