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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二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刁晓辉与王运涛、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晓辉,王运涛,程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刁晓辉,居民。被执行人王运涛,居民。被执行人程永红,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