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二终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何腊梅、王欢等与梁承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承娇,何腊梅,王欢,王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终字第00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承娇,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启平,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振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腊梅,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王欢、王某某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欢,女,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何腊梅,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丰收路龙源湖小区东二区*号楼*单元***室。系王欢、王某某的母亲。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春、李铮,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承娇与被上诉人何腊梅、王欢、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梁承娇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承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启平、陈振涛,被上诉人何腊梅、王欢、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春、李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高 阳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刘成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新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