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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民初字第0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0301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在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且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