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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硅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晶冠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硅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晶冠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621号原告深圳市硅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焕军。委托代理人王荣军。被告深圳市晶冠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俊卯。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硅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硅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深圳市硅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颜毅(兼)书 记 员 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