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2015)东民初字第245号原告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祖勋、XX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石祖勋,XX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5号原告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伟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雯。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东杨。。被告石祖勋。被告XX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祖勋、XX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兴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伟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