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冯增强与段智民、段俊鹏、段孝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增强,段智民,段俊鹏,段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冯增强,男。被执行人段智民,男。被执行人段俊鹏,男。被执行人段孝文,男。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4)韩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2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智民主动履行12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的(2015)韩执字第0009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