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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宋玉环与济南海达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环,济南海达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宋玉环,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海达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人宋玉环与被执行人济南海达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济槐劳人仲案(2012)2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槐执字第10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千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