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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蒯某与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蒯某,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泽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蒯某。委托代理人夏有琴,洪泽县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甲。原告蒯某与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有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蒯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农历六月十五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于2006年5月3日生一子取名贾某乙,现就读于洪泽县外国语实验小学。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于2010年3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已于2014年4月4日诉至法院,经(2014)泽民初字第0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作出后,双方一直未有联系,仍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子贾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600元/月,每半年付一次。被告贾某甲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5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贾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在洪泽县外国语实验小学上学,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4月诉至我院,经(2014)泽民初字第0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并未和好,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再次诉至我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起,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贾某甲没有向本院说明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4)泽民初字第067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说明存在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经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婚生子贾某丙由原告抚养为宜,结合被告负担能力及子女的实际需要,酌定被告承担抚养费的标准为500元/月。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本院在本案中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协商或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蒯某与被告贾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贾某乙由原告蒯某抚养,被告贾某甲从2015年4月开始承担抚养费500元/月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5月30日前付清当年上半年抚养费、每年10月30日前付清当年下半年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蒯某负担,上述费用尚未交纳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云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