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刘某,自由职业。被告张某,公司职工。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卞志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