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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19号原告刘某,自由职业。被告张某,公司职工。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卞志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