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甲,太原市下元公交公司职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铁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0年12月6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被告共支付原告50000元,先支付原告20000元,余下30000元三年付清。但是从离婚到现在已经四年之久,被告一直未兑现,打电话也不接,发短信不回,无法联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确实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由我支付原告50000元,在离婚时我已经支付了原告20000元,还有30000元没有支付。主要是因为我工作收入减少了,而且抚养孩子花费比较大,孩子上学、补课、踢球所需的费用都比较高,而原告也没有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我经济压力比较大。现在支付原告30000元确实存在困难,等我的工作收入增加后,我会陆续支付原告剩余的3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6日,原、被告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为:离婚后婚生子张某乙归男方张某甲抚养,女方不支付任何费用;婚后无共同财产,离婚后男方一次付女方金额贰万元整,余下金额叁万元三年付清。财产分割完毕后,双方无争议。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已支付原告20000元,但是剩余的30000元被告以收入减少、抚养孩子费用较大为由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在三年内支付原告。自离婚协议签订后至今已有四年多,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剩余30000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的30000元。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对,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某甲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其给付义务即支付剩余的3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以收入较少、抚养孩子费用过大为由要求分期支付的抗辩意见,由于原告不同意被告分期支付,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铁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兴荣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