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牛小滔与银川市兴庆区洪恩英语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小滔,银川市兴庆区洪恩英语培训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89-1号原告牛小滔,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沈莉,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洪恩英语培训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冯永成,系该培训中心校长。委托代理人柴军,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文,该培训中心执行校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牛小滔诉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洪恩英语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永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 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