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5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并于次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2月初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杨某在瑞安市塘下镇塘下大道xxx号xx汽配公司宿舍内,窃取被害人丁某放置于宿舍桌上的电动车钥匙1把,后用该钥匙窃取了被害人丁某停放于宿舍楼下的枣红色久龄久牌电动车1辆。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计人民币1200元。2、2014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瑞安市塘下镇中心西路xx-xx号xx超市员工宿舍xxx室,溜门进入房间,窃取了被害人陈某放于宿舍内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经估价,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计人民币2480元。3、2015年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瑞安市塘下镇中心西路xx号xxx餐厅的员工宿舍,溜门进入房间,窃取了被害人王某放于宿舍内的蓝色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估价,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计人民币800元。现该笔记本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陈某、丁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笔记本电脑主要技术参数资料,电动车主要技术参数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680元,返还被害人丁某人民币1200元、返还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