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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牛燕梅与赵怀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燕梅,赵怀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太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牛燕梅。被告:赵怀翰。原告牛燕梅为与被告赵怀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牛燕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怀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燕梅诉称:2014年9月1日,被告赵怀翰向我借款人民币36000,并写下借据,经我多次催要无果,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赵怀翰偿还欠款。被告赵怀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被告赵怀翰因做生意向原告牛燕梅借款60,000元,并打了一张借条,后经原告牛燕梅催要,被告赵怀翰已偿还24,000元。2014年9月1日,被告赵怀翰重新给原告牛燕梅出具一张借据,借据载明:兹有本人赵怀翰于今日向牛燕梅借款36,000元(大写:叁万陆千元),特立此据,以此为由。该笔欠款经原告牛燕梅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上述确认事实依据有借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及时清偿债务。原告牛燕梅要求被告赵怀翰偿还欠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怀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怀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燕梅欠款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赵怀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国人民陪审员 时 俊人民陪审员 范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晓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