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5)执第511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珍,王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王珍,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高格庄镇大泊子村。被执行人:王文荣,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东宅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王文荣离婚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阳团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莱阳执字第5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胜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