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洪霞与葛炳(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霞,葛炳(丙)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李洪霞,农民。被告葛炳(丙)成。原告李洪霞诉被告葛炳(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葛炳(丙)成的地址不详,无法向被告葛炳(丙)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洪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倪世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