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海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温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华东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杨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海终字第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蓝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选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号。代表人:杨锡舟,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明贤,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海滨机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选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审被告:温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汪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审被告: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道***号。法定代表人:何光善。一审被告:华东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机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平。一审被告:杨选建。上诉人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能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一审被告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温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华东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及杨选建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温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浙江能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向我院明确其将不再缴纳上诉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健芳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代理审判员 储宁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游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