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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陶远清与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远清,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陶远清,男,汉族,1979年3月3日出生。被告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砂子村砂秋路43号。法定代表人张曼芳,董事长。原告陶远清与被告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2015年4月2日,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岳建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勇军和人民陪审员刘云秀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陶远清、被告湘潭市红叶华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4月3日,原告陶远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远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岳建清审 判 员  刘勇军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玉婵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