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都市文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江苏都市文化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商初字第206号原告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长乐路672弄33号。法定代表人温泽远,该公司社长。委托代理人廖恬,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都市文化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路99号。法定代表人孙长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文刚,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术出版社)与被告江苏都市文化公司(以下简称都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鹿海彬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术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廖恬,被告都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长茂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文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术出版社诉称:原、被告系长期业务合作关系。2014年双方对多年来的货款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81326.91元。2014年,原告又向被告供应6464元货物。2014年至2015年1月,被告共计付款3万元,尚欠457790.91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57790.91元。被告都市公司辨称,对原告起诉欠付货款数额无异议,但被告目前经营困难,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美术出版社向都市公司提供一份《往来款询证函》,载明截止2013年12月31日,都市公司尚欠货款437994.74元,都市公司盖章予以确认。2014年2月13日,都市公司向美术出版社出具对账单,确认尚欠货款43332.17元;当日,都市公司再次向美术出版社出具对账单,确认尚欠2013年12月31日之前的图书款481326.91元。2014年期间,美术出版社向都市公司陆续发送6464元货物。2014年6月24日,都市公司向美术出版社付款2万元、2015年1月7日付款1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询证函、对账单、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发货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都市公司与美术出版社经对账确认,截止2013年12月31日,都市公司尚欠货款481326.91元,此后都市公司又购买6464元货物,拖欠货款总额为487790.91元;此后,都市公司付款3万元,尚欠457790.91元。现美术出版社诉请都市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457790.9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都市文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货款457790.9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83.5元,保全费2809元,共计6892.5元,由被告江苏都市文化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鹿海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宋文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