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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魏巍与李激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李激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初字第171号原告魏巍。被告李激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巍与被告李激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巍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83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巍负担。审判员  孙福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福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