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魏巍与李激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巍,李激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初字第171号原告魏巍。被告李激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巍与被告李激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巍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83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巍负担。审判员 孙福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福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