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红林与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林,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122号原告王红林,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被告李鑫,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林诉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红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原告王红林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闫 琳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