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保定市文化彩印厂与袁小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606号原告保定市文化彩印厂,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法定代表人晏文轩,厂长。被告袁小锋,男,汉族,1969年4月5日生,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文化彩印厂诉被告袁小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文化彩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市文化彩印厂承担。审 判 员 张任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代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