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执字第04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赣榆区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尚衍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榆区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尚衍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执字第04844号申请执行人赣榆区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姜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京龙,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尚衍修。申请执行人赣榆区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衍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赣商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尚衍修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赣榆区朗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赣商初字第0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世明执行员 董 京执行员 庄宝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