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民终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夏秀芬与常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秀芬,常州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民终字第1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夏秀芬。委托代理人陆柏松,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文忠,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常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西路53号。法定代表人董才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旭初,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燕芬,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秀芬与上诉人常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夏秀芬、常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均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丁 飞审判员 罗希夷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