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宫殿林、刘淑芳与于国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殿林,刘淑芳,于国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德惠市鸿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宫殿林,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刘淑芳,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于国治,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地址德惠市九道街公园西侧。被告德惠市鸿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殿林、刘淑芳与被告于国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德惠市鸿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邮寄送达费14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艳艳